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26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蔡友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本金│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自民國106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38,113元│止,按年息14.75%計算。│├──┼────┼──────────────┤│2│新臺幣│自民國106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3,610元│止,按年息14.82%計算。│├──┼────┼──────────────┤│3│新臺幣│自民國106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36,500元│止,按年息14.9%計算。│├──┼────┼──────────────┤│4│新臺幣│自民國106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71,773元│止,按年息14.98%計算。│├──┼────┼──────────────┤│合計│新臺幣││││149,996││││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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