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林國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致遠 、 王瑪麗 、 王詠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致遠、王瑪麗、王詠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捌拾捌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貳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叁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