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95號原告 張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棟杉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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