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8號聲請人 董瑋婷 相對人 李德芳 即LOVEislove婚禮時尚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伍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於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爭議,於民國
105年6月1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就工資新台幣(下同)75,000元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5年6月15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金額75,000元分15期給付,從105年7月至106年9月止,每月5日給付5,000元,上述金額給付方式由資方匯入勞方指定帳戶;給付日期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給付。3.資方如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同全部到期一次給付。…」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可稽,堪信屬實。再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105年9月未準時給付,陸續亦有拖欠情況,106年1月5日未為給付等語,經核聲請人所提出其指定匯款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堪認相對人自105年7月至105年12月,每月均有各給付聲請人5,000元,合計30,000元,則相對人既已為部分履行,此部分金額應予扣除,尚不得逕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又相對人於106年1月5日既未遵期履行,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其餘未給付款項自應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從而,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75,00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於其中45,000元(75,000-30,000=45,000)之範圍內,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