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蔚中傑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建維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長青 律師
王憲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丙○○、甲○○、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對起訴書所列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被告丙○○、甲○○、乙○○均坦承不諱,其等所犯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之虞,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2月25日予以羈押,並因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故自99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
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等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復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逃亡之虞,是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故應自99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