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司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司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萱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雅琪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雅琪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雅琪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對聲請人提起請求清償債務訴訟,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一號審理在案,嗣聲請人於同年九月二十一日對相對人提起反訴請求返還借款反代墊款,惟開庭迄今相對人均未到庭,經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查詢,獲悉相對人業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經核准解散登記在案,爰依公司法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三條之規定,聲請鈞院選派清算人等語,並提出經濟部公司執照、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通知、反訴狀、雅琪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一份為證。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是經解散登記之公司,自應進行清算,且其程序應依公司法關於清算之規定辦理。又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七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雅琪公司業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經核准解散登記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雅琪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為證,依右揭條文規定,雅琪公司自即應進行清算,雖堪認定。惟依前開公司法之規定,除非雅琪公司之章程另有規定,或曾另開立股東會選任清算人外,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自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相對人另有章程規定,或有另行開立股東會決議之情,另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雅琪公司究有何「不能依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之情,依法雅琪公司之全體股東即為清算人,自無由本院另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