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吳天明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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