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六號
受罰人 黃秀琴 右受罰人因上訴人 楊雪英 與被上訴人 王昆崇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秀琴科罰鍰新台幣叄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二度通知應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及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科處罰鍰新台幣一萬元後,再通知證人應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到場應訊,有卷附科處罰鍰裁定及送達證書各一件足憑。
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仍拒不到場。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黃齡玉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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