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32號聲請人元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秋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德玉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001│廣力興開發有限│臺灣土地銀行南│108年6月26日│156,580元│EB0000000│││公司 洪世益 │新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