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一、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聲請人之配偶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清冊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若聲請人配偶為失業,其失業前之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二、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
三、陳報聲請人與其配偶對於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四、說明目前確實之住所在何處、是否與配偶及子女同住,若於戶籍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現由何人佔有使用。
五、提出債務人清冊(此債務人係指本件聲請人之債務人,非聲請人本人),請詳細列明全部債務人名稱、地址及其明確金額。
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協定書、附表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七、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說明還款狀況)
八、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含租約、交通支出憑證及其他雜支憑證。
九、陳報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十、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法官洪純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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