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41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世華聯合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補正聲請狀中聲請人或其非訟代理人之簽章,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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