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詳列各順位繼承人存、歿情形。
三、繼承系統表所列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歿者,請補陳該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乙○○○○○○最新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請人應向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人通知(由拋棄繼承人通知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並補正通知之回執卡或收受通知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