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257號聲請人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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