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事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事聲字第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6年度執字第600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執行債權人就本院96年度執字第6005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持之執行名義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872號民事判決未經合法送達聲請人,故尚未確定,不具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執行法院自不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向原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惟遭原法院裁定駁回,爰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最高法院著有81年台抗字第114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以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872號民事判決有未經合法送達之情事,而為爭執,並提出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52號民事確定判決為佐證,揆諸前開說明,執行法院就該執行名義已否確定,即該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即應為實質審查,不受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所發判決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是原法院逕以執行名義係未確定之終局判決乙事乃實體爭執事項,強制執行程序僅就形式事項加以審查,而為駁回之裁定,尚嫌速斷,從而,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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