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 林玉蓮 相對人 黄錦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黄錦川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0年4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00年8月31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票據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100年4月7日所簽發面額為11,0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惟於100年4月7日執票提示付款未獲清償,計尚欠11,000,000元及利息等,此並經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本票裁定,由鈞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8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郵局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8號民事裁定(以上均為影本)、貨款擔保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3年2月1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同年月1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相對人於同年月27日具狀陳述略以:⑴相對人為東莞日升橡膠廠有限公司以不動產擔保購買廣州力麗工業有限公司之貨款,期間陸續還款,還款額亦超過所擔保之金額⑵請求停止拍賣相對人之不動產等語。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相對人或債務人如對系爭債權之實體事項有爭執,亦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927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形式審查,堪認相對人確曾提供系爭不動產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又觀諸聲請人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稱於
100年4月7日為付款提示未獲清償等語,亦足認相對人確實對聲請人負有抵押債務,且已屆期未獲清償。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對系爭債權存否等實體事項有所爭執,依前開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1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花壇鄉│南白沙坑││654│旱│00│88│94.11│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