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1568號債權人乙○○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詳述本件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包含為何債務人
要設立抵押權,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是否已清償債務等)。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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