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28日以95年上易字第37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5月4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