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罪,經本院於94年3月8日以93年上易字第57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5月4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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