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10號
原告 陳彥菁
被告 張育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196號(由114年度金訴字第345號改分)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
法官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