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99號上訴人 許燦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品間 因本院民國107年度重訴字第299號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原起訴請求確認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無效,及請求塗銷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第24
9、261建號即門牌號碼均為桃園市○○區○○路○○○號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以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後,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萬20
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再加計上訴人另訴請被上訴人應返還之金錢數額413萬2,595元,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總計共為1,170萬2,795元,應徵17萬2,5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附表:
一、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5,620元/㎡×85㎡=4,727,700元。
二、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6,660元/㎡×90㎡×權利範圍1/2=2,549,700元。
三、桃園市○○區○○段○○○○號(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號):
107年房屋課稅現值210,500元。
四、桃園市○○區○○段○○○○號(門牌號碼亦為桃園市○○區○○路○○○號):
107年房屋課稅現值164,600元×權利範圍1/2=82,300元。
五、合計7,570,2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