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智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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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智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智簡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啓清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續字第3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年度智訴字第2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扣案伴唱主機參臺內所儲存如附表所示拾首音樂著作之電子檔,及扣案點歌簿參本上關於如附表所示拾首音樂著作名稱之記載,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振陽公司)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編號8證據方法欄中關於「105年度智訴字第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度智訴字第3號」,並應增列「被告之代表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公司代表人之行為既在公司解散前,亦即公司所應負之刑
事責任於其解散前即已成立,且經公訴人依法為追訴,則公司就此項於解散前所應負之刑事責任,雖於解散時尚未經裁判,惟對於此項刑事責任既係公司於解散前所已存在者,雖尚未辦理完畢,惟就該案之受刑事審判及處罰,仍屬公司解散時尚未了結之事務,依公司法第26條規定仍應繼續辦理了結,應屬於公司清算範圍內之事務,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公司於此範圍視為尚未解散,法院自得為實體之裁判。經查:被告振陽公司雖已於民國105年4月12日申請解散登記,並經經濟部以105年4月13日經授中字第10533395720號函核准在案,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前揭經濟部函文、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振陽公司股東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稽(105年度偵字第3150號偵卷〈下稱第3150號偵卷〉第110頁、本院卷第91頁至第93頁),然被告迄未向法院為清算完結之聲報,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11月30日嘉院聰家106年度倫字第1044號函1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64頁),並經被告之代表人林啓清供述在卷(本院卷第59頁),依前揭說明,本院自得就被告為實體裁判。
㈡被告之代表人林啓清前因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智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該案判決書1份可參(第3150號偵卷第2頁至第4頁),核被告因其代表人林啓清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名,應依同法第
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該條之罰金刑。㈢爰審酌被告之代表人林啓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並將之出租以營利,為被告獲取不法租金所得,攫取他人之智慧成果,剝奪智慧財產權人應享之利益,且迄今被告或其代表人林啓清亦均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暨衡量被告之獲利程度、侵害音樂著作之數量及期間、對著作財產權人之侵害情節、出租之電腦伴唱機數目等一切情狀,對被告科如主文所示之罰金。
三、沒收:㈠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
105年7月1日施行。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又被告及其代表人林啓清本案所犯法條並非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是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於本案並無適用,應回歸適用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伴唱主機3臺內所儲存如附表所示之10首音樂著作電子檔,以及扣案點歌簿3本上關於如附表所示10首音樂著作名稱之記載,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之代表人林啓清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犯罪所用,此部分事實業據本院以104度智訴字第3號判決認定如前,且據被告之代表人林啓清供述及證人 林淑蕙 證述明確(警卷第3頁、第13頁反面;104年度偵字第5347號偵卷〈下稱第5347號偵卷〉第29頁),並有振陽MIDI歌卡租賃契約書影本1紙在卷可憑(第5347號偵卷第34頁),是林啓清既為被告之公司負責人,被告藉由林啓清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而獲取利潤收入,應認該些物品均屬被告無正當理由提供與林啓清使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宣告前二條(即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
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查:扣案之伴唱主機3臺、點歌遙控器3個、點歌簿3本,雖為供被告之代表人林啓清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本應依前揭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出租上開扣案之伴唱主機與證人林淑蕙,並每月收取租金,該租金收益之犯罪所得亦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然市場上出租電腦伴唱主機內之歌曲一般通常高達數千首以上,被告代表人林啓清本案所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歌曲為10首,相較整臺伴唱機內數千首伴唱歌曲,其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歌曲所占比例甚低,足認上開伴唱主機、點歌遙控器、點歌簿用以點唱該10首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的機率相對不高,倘逕予沒收該等扣案物顯有過苛之虞;另被告出租伴唱主機所收取之金額係整臺機器內全部歌曲之出租金額,其中包含極高比例合法授權歌曲之租金收入,如分別以比例計算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所得之租金,亦可認被告實際上因其代表人林啓清犯罪所得之租金數額甚低,再者,被告已遭科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某程度亦已達徹底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修法目的,相形之下,追徵此價值低微之犯罪所得徒增執行上之勞費,恐不符比例原則,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10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馨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君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簡易庭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房柏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101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附表:
┌──┬─────┬─────┬─────┬──────────┬─────────┐│編號│歌曲名稱│詞之著作人│曲之著作人│專屬授權期間│權利證明文件│├──┼─────┼─────┼─────┼──────────┼─────────┤│1│行棋│ 江志豐 │江志豐│102/11/20~104/12/31│專屬授權證明書│││││││(警卷第63頁)│├──┼─────┼─────┼─────┼──────────┼─────────┤│2│刻字│江志豐│江志豐│102/11/20~104/12/31│專屬授權證明書│││││││(警卷第64頁)│├──┼─────┼─────┼─────┼──────────┼─────────┤│3│明天│江志豐│江志豐│102/11/20~104/12/31│專屬授權證明書│││││││(警卷第64頁)│├──┼─────┼─────┼─────┼──────────┼─────────┤│4│ 紅顏李友雄 │李友雄│102/11/20~104/12/31│專屬授權證明書│││││││(警卷第64頁)│├──┼─────┼─────┼─────┼──────────┼─────────┤│5│用心│江志豐│江志豐│102/11/20~104/12/31│專屬授權證明書│││││││(警卷第65頁)│├──┼─────┼─────┼─────┼──────────┼─────────┤│6│落花淚│ 張燕清 │張燕清│102/11/20~104/12/31│專屬授權證明書│││││││(警卷第65頁)│├──┼─────┼─────┼─────┼──────────┼─────────┤│7│男人的汗│張燕清│張燕清│102/11/20~104/12/31│專屬授權證明書│││││││(警卷第64頁)│├──┼─────┼─────┼─────┼──────────┼─────────┤│8│夜市人生│江志豐│江志豐│102/11/20~104/12/31│專屬授權證明書│││││││(警卷第66頁)│├──┼─────┼─────┼─────┼──────────┼─────────┤│9│ 尚水 的伴│ 許文祺許明傑 │102/11/20~104/12/31│專屬授權證明書│││││││(警卷第66頁)│├──┼─────┼─────┼─────┼──────────┼─────────┤│10│伴你過一生│ 游元祿 │游元祿│102/11/20~104/12/31│專屬授權證明書│││││││(警卷第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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