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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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5號上訴人 王春雄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秀雲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壹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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