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25號聲請人令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道信 相對人 盧光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1000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5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55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存新臺幣250,000元,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10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正本及印鑑證明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1000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