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6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智元飲食店之登記資料,若非獨資商號請補正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貳張(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不符)。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進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