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晴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晴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晴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408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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