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勞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勞執字第1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即筑慶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筑慶工程行同意分二期支付勞方乙○○先生新台幣64,000元,第一期96年9月5日新台幣32,000元。第二期96年10月5日新台幣32,000元,一期未付,視同全到期。」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業於民國96年8月28日經高雄縣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應自給付聲請人主文所示會議記錄所載之金額,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縣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內容如主文所示,並經勞資爭議當事人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縣政府96年8月29日府勞資字第0960197931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依該調解記錄所示,兩造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工資補償部分確已成立調解。又相對人屆期未履行其義務,亦經聲請人陳明,相對人既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說明,即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