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8463號債權人甲○○
樓16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瑞山機械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瑞山機械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在案,請於文到七日內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債務人之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清算人,或是以公司全體董事、股東為清算人資料,以為該公司解散後之合法代理人,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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