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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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1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鄭家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釋明文件,即債權讓與通知函件,係寄債務人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號2樓」,惟退回原因為「本件已由代收人收領,完成送達,後因無法轉交收件人退回」非「招領逾期」,尚難謂通知已達到相對人,發生效力。故請提出合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