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47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黃秋香監護人謝武亨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黃秋香業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8年9月18日死亡,此有屏東縣萬丹戶政事務所108年10月7日屏萬戶字第10830301700號函檢附戶籍資料(除戶部分)附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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