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39號112年度附民字第710號113年度附民字第75號113年度附民字第76號113年度附民字第80號113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告 廖娟冠
詹淑華
劉爰希 蕭雪玲 鍾吉玲 劉秋香 被告 張志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鄭苡宣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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