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債務人 張伊雯張雪雯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公告在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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