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482號原告甲○○○被告乙○○
5樓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當事人間因強盜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96年3月2日上午10時0分於本院第3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蕭胤瑮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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