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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