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8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黎股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0月26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坦認犯行,並經本院於95年12月29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在案,為確保日後上訴審之審理或執行程序之順利,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除於96年1月22日當庭裁定其羈押期間自96年1月26日起延長2月外,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曾正耀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