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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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77號上訴人 蔡秉釗 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黃姿育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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