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張惠玲 被告 吳宗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1年度易字第7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偉銘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