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買回特別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21號原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良吉 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簡良夙 律師被告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 律師
黃光慶 律師 柯瑩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回特別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
法官王沛雷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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