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8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1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院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