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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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原告 石世鈞 法定代理人 石春香 被告 陳鵬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4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石世鈞對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45號,被告陳鵬元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唐一侼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