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49號原告嘉義市垂楊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張英裕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被告 林勳
林蔚 林宏 林麗容 連于萱連 于瑩 連翊芯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連義堂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輝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應補正「被告林勳,住新北市○○區○○里○鄰○○路○○○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漏列被告林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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