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群升 被告 袁桂英
賴宜妤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薛少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不動產關於建物部分,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頌棻附表:
┌─┬──┬────────┬───────┬─────────────────┬─────┐│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權利│││建號│--------------│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1│3363│新北市板橋區振興│鋼筋混凝土造│5樓層:69.26││全部││││段57地號│7層樓房│陽台:9.24││││││--------------││││││││新北市板橋區金門││││││││街372巷36號5樓││││││├──┼────────┴───────┴───────────┴─────┴─────┤││備考│共有部分:振興段3670建號(面積11,278.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振興段3673建號(面積135.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