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貞慧
楊世宏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51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17日下午2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
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
加收新台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內當月計收新台
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逾期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收新台幣陸
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 官田幸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