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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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88號原告 陳玄欣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被告 陳玄宗
陳玄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准予變價分割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20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並按應有部分比例各1/3分配價金。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所在之延吉街公寓,屋齡40年以上,自民國111年1月起至112年7月間平均交易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80.4萬元,系爭房地依建物謄本記載之總面積為138.81平方公尺,換算約為42坪(計算至小數點後第1位四捨五入),以此計算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推估為1125萬6,000元(=42坪×80.4萬元×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088元,扣除已繳裁判費8萬1,487元,尚應補繳29,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