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85號原告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謝建弘 律師 邱恩州 律師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42,152,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6,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986,6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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