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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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30號原告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三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複代理人 謝玉山 律師被告文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亘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
謝協昌 律師 陳筱屏 律師複代理人 郭眉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2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洪仕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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