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抗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更㈠字第1號抗告人 程逸樺 (原名 程美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2年9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更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門牌號碼高雄縣岡山鎮(改制後為高雄市○○區○○○○巷00弄0號固為抗告人之戶籍地,然執行法院於民國84年5月19日對該房地為強制執行查封時,經債權人代理人陳報「為空屋,無人居住」,即已非抗告人之住所。故原審法院84年度促字第2828號支付命令於84年3月7日以該址對抗告人為送達,雖經抗告人父親 程耀龍 收受,然抗告人未與程耀龍共同生活,且程耀龍亦未轉交該支付命令予抗告人,則該支付命令對抗告人之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並已逾3個月,故該對抗告人核發之支付命令部分失其效力,原審法院自不能核發確定證明書。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於法不合。爰聲請不服,請求廢棄原裁定,並撤銷原審法院於84年4月29日所核發關於抗告人部分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語。
二、本件債權人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開公司,嗣將其債權轉讓與相對人)前向原審法院聲請向債務人 黃民芳王明達羅守中 及抗告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渠等連帶給付新台幣1,808,723元本息,經同院於84年2月27日核發84年度促字第2828號支付命令及同院書記官於84年4月29日核發確定證明書。抗告人對書記官所為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之處分,提出異議,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
三、按代收送達雖不合法,而於其轉交本人時起,仍應視為合法送達。又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經查,抗告人自承:程耀龍生前數十年來皆居住高雄市○○區○○○巷00號,與送達處所之崑山東巷26弄1號僅巷弄相隔,該地郵務士因長年任職而對當地居民家庭狀況熟悉,而將送達文書送至崑山東巷16號由程耀龍收受云云(原審101年度事聲字第156號卷第6頁),債權人台開公司亦執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於84年5月19日即對系爭送達處所之房地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將查封公告貼於系爭送達處所外牆壁,並對該址向抗告人陸續發出查封通知、鑑價函、拍賣通知等,由抗告人之母、父、外公、祖母、叔父等至親代為收受,嗣後亦由抗告人之母程蔡畏於84年10月26日拍定買受系爭送達處所之房地,執行法院於同年11月4日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於同年11月25日分配債權,此有執行法院84年度執字第5445號清償債務執行卷足稽,應可認相對人之父、母等至親於84年5月27日前(執行命令核發3個月內)即知悉同年2月27日核發之系爭支付命令。而抗告人於85年間復將其戶籍地址遷入其父母所住之崑山東巷16號,有戶籍謄本在卷足稽,系爭支付命令送達及拍賣,並非偶發之日常生活細微事件,依經驗法則,其父要無不將系爭支付命令予以轉交或告知之理。乃抗告人竟迨至系爭支付命令卷宗銷燬後,於101年11月30日始爭執未收受系爭支付命令之送達,致無從調卷查證。則關於系爭支付命令未經程耀龍轉交之未合於日常經驗之變態事實,應由抗告人負舉證責任,並負擔舉證不能之不利結果,始合於公平,非得遽認系爭支付命令由抗告人父親收受即不生送達之效力。而抗告人既未能舉證證明其未經由上揭各人轉交該支付命令,其指稱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且因支付命令核發後已逾3個月未送達而失效云云,即無足採。
四、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對書記官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處分之異議,核無不合。抗告人仍執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抗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陳真真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月瞳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