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兆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兆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李兆里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兆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占│侵占│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處有期徒刑5月,減│有期徒刑7月││││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6.08.12│96.03.03│96.08.19││││││├─────────┼──────────┼──────────┼──────────┤│偵查(自訴)機關年│新竹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南投地檢96年度偵││度案號│緝字第678號│緝字第130號│字第4291號│├─┬───────┼──────────┼──────────┼──────────┤│最│法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竹北簡字第62號│98年度簡字第249號│98年度上易字第694號││實├───────┼──────────┼──────────┼──────────┤│審│判決日期│97.02.15│98.04.14│98.05.27│├─┼───────┼──────────┼──────────┼──────────┤││法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竹北簡字第62號│98年度簡字第249號│98年度上易字第69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3.07│98.05.18│98.05.27│├─┴───────┼──────────┼──────────┼──────────┤│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97年度│南投地檢99年度│南投地檢98年度│││執緝字第1018號│執助字第318號│執字第1581號(99│││(已執畢)│(臺中地檢98執7823;│執緝239號)││││99執緝884)││└─────────┴──────────┴──────────┴──────────┘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兆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08.26│96.09.08│96.09.23││││││├─────────┼──────────┼──────────┼──────────┤│偵查(自訴)機關年│南投地檢96年度偵│南投地檢96年度偵│南投地檢96年度偵││度案號│字第4291號│字第4291號│字第429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694號│98年度上易字第694號│98年度上易字第694號││實├───────┼──────────┼──────────┼──────────┤│審│判決日期│98.05.27│98.05.27│98.05.27│├─┼───────┼──────────┼──────────┼──────────┤││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694號│98年度上易字第694號│98年度上易字第69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5.27│98.05.27│98.05.27│├─┴───────┼──────────┼──────────┼──────────┤│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南投地檢98年度│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81號(99│執字第1581號(99│執字第1581號(99│││執緝239號)│執緝239號)│執緝2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