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蘇揚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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