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所為98年度聲字第3936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被告之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被告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文字,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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