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7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以上上訴人與甲○○因98年訴字第674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萬8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6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孫國慧